人权之“战”,英国司法主权的抗争之路!改革下,十年永居或成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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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案下的十年永居2021年12月14日,英国内政部官方宣布正式启动对人权法案,即1998年人权法(Human Right Act 1998)重新修订的步伐。在继续2020年给出的重审意向之后,今天,内政部正式开启了重审流程的第一步:为期近3个月的公众咨询阶段。

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这一新政策的动向,特别是涉及到大家关心的人权类型签证可能出现的变动,以及备受瞩目,同时也饱受争议的历史遗留的利好政策——十年永居路径是否会继续延续,彼得森律师行特别撰写此文,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英国人权法案的历史、现状及未来。

Section 1. 英国人权法案历史: 大宪章的前世今生

英国的人权和对公民的保障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2015年,是历史性文件《大宪章》签署的800周年。

其中一个颇有意思的点是,虽然该文件的大部分内容源自时任英国君主金雀花王朝约翰王及新贵族的直接争端,但其中很多条款沿用至今,如陪审团审判、法律的确定性、依法治国与人权保护(即在没有指控的情况下不得将嫌疑人长期拘留)等等。

大宪章签署

在同一时期,类似的纲领性文件在英国其他地区也有出现。例如,北爱尔兰的权利保护法案可以追溯到1216年签署的《爱尔兰大宪章》。

时至今日,这些概念仍然牢牢植根于英国法律体系、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文书中。

《人权法案》修正提案指出,人们很容易轻视或放大《大宪章》对英国民众自由进程的影响。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英国和世界各地一代又一代的民众都将其视为追求自由与人权的起点。

最值得注意的是,在17世纪,人们重新定义了《大宪章》,将其确定为人民追求自由与权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开始,随后几代人都在与一个意图扩张自身权力而剥夺人民自由的中央政府作斗争。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 年的《权利法案》的拟定者将《大宪章》视为他们的灵感来源,因为上述文件对王室的特权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与《大宪章》的核心思想一致。在与王权的斗争过程中,一套让我们广泛认可的公民权利体系得以实施。

在1628年发布的《权利请愿书》中,我们看到了审判前的拘禁行为被进一步限制,并且第一次增加了尊重个人私有财产的条款。

同样地,1689年英格兰《权利法案》和苏格兰《权利宣言》代表着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进一步保障,这些条款在今天都被广泛接受与认可,具体措施包括常规议会的自由选举、禁止酷刑、自由和公正的审判、议会言论自由,以及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废止或颁布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条款通常被视为对政府的限制,而不是与个人有关的权利。这说明,在英国背景下形成的人权与同期在欧洲大陆发展的人权是有区别的。

如今,英国政府寄希望于修订人权法案,也是想让英国的人权保障体系逐渐从欧盟的框架中剥离出来,以避免《欧洲人权公约》凌驾于英国法律体系之上。

除了上述几则有宪法作用的文件外,构成英国法律成体系的其他法律也发挥了对公民的保护作用。几个世纪以来,这些法律还建立了与确保公平审判相关的程序规则,我们现在将其视为人权的体现。其中包括出席审判的权利、对证据的知情权以及依法获得人身保护的权利。

从19世纪到20世纪,各种改革确立,也保护和增强了个人的权利。其中包括1807年《反奴隶贸易法》、1829年《罗马天主教救济法》、1832年、1867年和1884年《改革法案》、1965年《种族关系法》、1975年《反性别歧视法》和 1995 年《反残障人士歧视法》。1998年,贝尔法斯特《耶稣受难日协议》延续了将人权保护完全纳入整个英国法律的趋势。

大宪章签署2

总的来说,英国对人权的保障来源于《大宪章》的法律精神,并在之后的八百余年间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今天的人权保障体系。然而,英国的人权法律体系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的挑战,这就迫使英国当局不得不考虑修订当前的英国人权法。

Section 2. 飞来的婆婆——欧洲人权公约

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浩劫之后,欧洲寻求制定自己的人权法律体系。

1950年,欧洲委员会成员国通过了《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即《欧洲人权公约》。在工党政府艾德礼内阁的领导下,英国是第一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其中英国著名律师大卫·麦克斯韦-法夫,即后来的基尔缪尔勋爵也参与了公约的起草。

然而,英国内部对缔约的讨论从未停止,几位批评者(包括时任大法官乔伊特勋爵)对该公约是否影响英国的法律主权持保留意见。

自 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生效以来,该公约的运行方式始终在变化。例如,虽然公约确实规定了个体有向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人权类诉讼的权利,但这仅适用于缔约国接受承认该项权利的情形下。

最初,英国政府不承认该项权力,因此,在实践之中,向英国提出人权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公约缔约国而非个人。到了1966年,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工党哈罗德·威尔逊内阁宣布英国承认了个人的人权诉讼权。1998年,接受个人提起的人权诉讼成了为所有缔约国的强制性要求。

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除了欧洲人权公约所组建的法律框架,英国各界民众对于要求制定国内人权法案的呼声越来越高,以便国内法院可以审理人权类诉讼。在之后的三十多年间,国会议员和所有主要政党的同僚都试图提出此类法案,其中包括莱斯特勋爵、韦德勋爵和加德纳勋爵等。除此之外,1979年的保守党和1992年的工党的施政纲领都提到了颁布新的人权法案的可能性。

自《欧洲人权公约》生效以来,是否将该公约的内容直接纳入英国法律以作为英国的人权法案始终存在争议,因为这关系到英国司法主权的问题。1998年,借着大选大获全胜并重新上台的东风,在新组建的工党布莱尔内阁的倡议下,《人权法案》最终在议会获得通过。

法案

实际上,在保守党人看来,1998年《人权法案》等同于将英国的司法主权出让,使欧盟的法律直接成为英国的国内法律。因此,保守党人始终希望重审并修订该法案,以便让英国收回对人权类案件的司法主权。

自2010年击败工党重新执政以来,保守党人始终致力于如何修订《人权法案》。而自去年正式脱欧后,保守党政府最终将重申1998年《人权法案》提上日程,并于两天前发布修改提案,作为对此前“重审报告”的回应。

从刚刚发布的修改提案来看,其主要诉求主要还是针对以下方面:

1. 重审英国国内司法与欧洲斯特拉斯堡人权法庭的关系;

2. 重审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之于国内司法体系、执行管辖权以及议会层面的关系;

3. 重审在英国司法体系管辖权以外的地区对于1998年《人权法案》的应用与实践。

Section 3. 《人权法案》修订的渊源

正如前文所说,本次《人权法案》的修订主要集中在英国政府如何从欧盟手上收回对于人权类案件的司法主权。换句话说,保守党政府希望通过对《人权法案》的修订,让部分外籍嫌疑人难以通过《人权法案》第八条(Article 8)在英国法庭或斯特拉斯堡人权法庭为自己辩护或申诉,以限制这些外国人援引Article 8为自己争取继续留在英国的机会,从而使内政部在遣返外籍罪犯的实践中更加容易操作。

为便于民众更好地理解修订1998年《人权法案》的必要性,在提案的第三部分,英国政府援引了多个有关遣返外国罪犯失败的案例:

案例一

当事人X是一名外国人,他在英国居住期间犯下了包括袭击、殴打、破坏财产和故意伤害等一系列严重罪行。

当事人 X 因持有可卡因并意图出售而入狱时,内政部对该人士发出了驱逐令。当事人随即提起上诉,声称这将违反人权法案第八条(Article 8)有关个人和家庭生活权利。

移民局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在祖国有亲戚,他们没有为在英国的孩子支付抚养费并提供生活照料。尽管如此,仲裁庭仍以第 8 条为由支持了当事人对驱逐出境的上诉,该名外国罪犯也因此合法留在英国。

案例二

2018年,一名土耳其公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驱逐出境。2019年9月,上级法庭以人权为由批准了他针对驱逐出境的上诉。经过旷日持久的交锋,依靠他的合法居住期限及与英国公民的婚姻关系,上级法庭允许以人权法案第 8条为由提出的上诉,该名外国罪犯得以继续在英国生活。

案例三

2016年,一名尼日利亚公民因持有并意图出售A类毒品获刑四年并被判驱逐出境,2020年,上级法院支持了当事人对驱逐出境的上诉。在庭辩环节,英国内政部指出,当事人在被遣返回尼日利亚后并不存在融入当地社会的困难,但法庭仍然以人权为由驳回了驱逐出境判决。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以欧洲人权公约为蓝本的1998年《人权法案》已经凌驾于英国司法之上,并在某种程度上对英国司法体系和英国社会构成潜在威胁,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可以通过该法案推翻内政部的遣返令,这对广大英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正因为如此,本届保守党政府坚定了重审和修订《人权法案》的决心。

Section 4. 《人权法案》修订对民众的影响

从修订《人权法案》的动机来看,我们不难发现,英国政府选择对该部实施了二十余年的法律“动刀”,主要是针对遣返外国罪犯并收回人权类案件司法主权的问题。对于这一修改对普通民众产生的影响,该份提案做了如下阐释:该修正案将让民众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更加自如”,媒体同仁在收集新闻时也更加安全、便捷。

作为英伦大叔公众号的读者,彼得森律师行相信诸位更加关注该项改革措施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移民身份,比如说,基于人权实施的十年永居路径会不会关闭,以《人权法案》第八条修正案申请特许身份(FLR HRO)会不会更加困难。

接下来,彼得森律师行将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欧洲人权公约

1. 修订《人权法案》是否会影响十年永居路径

彼得森律师行认为,尽管十年永居路径饱受争议,但出于实际情况考量,英国内政部并不会因《人权法案》而直接关停这一路径。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十年在英国连续、合法的居住而申请英国绿卡是根据英国《移民法》(Immigration Rules)第276条A款所制定的永居路径,本身与《人权法案》无关,后者的修订与移民法有关条款的存废并不直接相关。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十年永居路径的制定确实是出于对人权的考量,即当申请人连续、合法在英国居住满十年(十年间签证连续,每年离境不超过180天且总离境天数不超过540天),则可视为有关人士的主要居住地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在英国,因此,英国内政部可以向相关人士授予永居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当《人权法案》修订案获得通过时,或许英国移民局会加强对十年永居申请的审核力度。但由于十年永居路径的申请要求严格且固定,在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等不良行为的前提下,主要审理条件就是签证的连续性和离境的总天数,因此真正可以从严或从宽审理的尺度不大。

因此,彼得森律师行认为,《人权法案》的修订与十年永居路径的审批力度并不直接产生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从明年的六月起,一个新的永居路径即将上线,即十年个人生活路径(ten year private life route)。

英国永居

该路径也是根据《人权法案》的有关精神制定的,要求申请人持有基于个人生活路径授予的签证满十年,并满足以下条件:

a. 申请人必须在英国连续居住至少20年;或者

b. 申请人必须未满18岁,并在英国连续居住至少七年;或者

c. 申请人必须年满 18岁或以上但未满 25岁,并且至少有一半的时间在英国连续居住;或者

d.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并在英国连续居住少于20年,并且与原籍国没有社会、文化或家庭联系。

十年个人生活路径的核心还是申请人在英国长期居住,并且申请人的生活与社会关系都在英国,因此可以被授予英国永久居民身份。

2. 修订《人权法案》是否会影响申请特许签证

最近,有朋友向彼得森律师行咨询,一旦《人权法案》修正案在议会通过,会不会影响那些基于《人权法案》第八条(Article 8)授予的特许签证(FLR HRO),通过以上路径拿到签证的外国公民会不会因此被取消签证并遣返?

彼得森律师行提醒您,英国法律想来遵循既往不咎的原则,无论今后法律如何修订,都不会推翻根据修订前的法条所做出的判决。

此外,对于特许签证的审理,移民官其实并不是以《人权法案》作为依据的,而是根据每个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在移民法范畴之外审批签证申请(Outside the Immigration Rule)或考量申请人的人权申报(Human Right Claim)。

彼得森律师行推测,随着《人权法案》的修订,特许签证的审理尺度将会更加严格、审理速度更加缓慢,但并不会直接取消该路径,更不可能收回之前就发放的特许签证获批信。

由于目前《人权法案》修订案尚处于公众咨询期,因此,英国政府公布的内容有限。

但基于目前公布的信息,彼得森律师行认为,只要申请者不是有犯罪记录的“高危”人士,新的人权法案对于申请者申请十年永居或特许签证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获得上述身份的人群,新法案的修订更不可能导致有关身份被撤销。

与此相反,当新法案发布后,英国政府对外籍罪犯的遣返阻力将会减轻,这将有助于英国社会治安的维系,这对于英籍华人和在英国居住的中国公民来说未尝不是好事。至于新版《人权法案》的最终版会呈现什么面貌,让我们拭目以待。

如果您对1998年《人权法案》及最新发布的修订提案还有任何疑问,或者对于英国的教育、生活、文化、民生有任何心得,欢迎您联系彼得森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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